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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资本认缴制度下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法律风险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张海雪 豆依琳

预计阅读时间 | 7分钟

2013年公司资本制改革后,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对出资采取完全的认缴制,股东在出资金额、期限上享有很大的自由权限。但取消法定的出资期限并未免除股东出资义务,股东仍需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


考虑到目前大多数公司成立之初基本都是认缴制,在联合创始人或核心高管退出时经常会遇到股东未实际出资即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本文从实践出发,就出让公司经常遇到的问题,即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与大家进行分享,请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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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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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关于未出资转让股权的问题除了上述股权转让方隐瞒未出资的事实,受让方权利救济这个问题之外,具体涉及出资的焦点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①未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②未出资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补足责任承担?③对受让方而言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未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知道,合同法基本精神是维护交易安全,不会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因此,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情形,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也明文规定在未足额出资或未出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资责任,从法律层面肯定了未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结论:

①出资人姓名、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过工商登记后,出资人即取得股东资格,虽然股权对应的出资并未实际缴纳,但该对应股权并不因未出资的瑕疵丧失其可转让性。

②只要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双重规定,未足额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二、受让方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交易行为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即使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也要慎重对待股权转让问题,因为整个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相应的问题,对受让方而言,可能会产生以下法律风险:

(一)出资连带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可知,如果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如何判定受让人是否知情?
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定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①受让人为公司设立或增资时的股东;
②受让人无偿受让股权;
③公司股东陈述瑕疵出资事实或善意提醒第三人未出资事实;
④转让人已明确告知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涉及此方面安排的;
⑤其他通过合理推断和商业惯例能够认定受让人知情的情况。
风险提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诸如明显低价、无偿受让、协助转让方逃避债务等,只要受让人知道受让股权出资并未缴足却依然接受,均需承担补足出资连带责任。
(二)分红受损、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比例降低、剩余财产分配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除补足出资外,股东未履行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可能受损。

三、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及权益救济

(一)风险防范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可知,当事人可以对未出资的问题补足出资另行约定。建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后续出资或责任承担主体,但不得因此违反法律规定规避受让方的出资连带责任。
①在股权转让前要求转让方缴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
②约定股权转让分期支付,首笔款项支付至转让方后要求其将资本投入公司,完成缴纳义务;
③约定后续出资责任。
(二)权益救济
①行使合同撤销权
《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如果受让方满足上述条件知道股权存在瑕疵后,可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使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挽回损失。
②股东代表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受让人得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但却不愿撤销合同,此时如果公司怠于或拒绝要求股东缴足出资的情形下,受让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提起股东隐形诉讼,代表公司请求转让人立即补足出资,这样也可以防范其日后与转让人共同承担责任。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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